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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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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查驗機關)為加速輸入食品邊 境查驗之審查時效,並有效控管輸入食品之資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以下簡稱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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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適用經衛生福利部公告輸入規定代號列屬為「F01」 或「F02 」,且產品包裝具商品條碼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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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程序預先申報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查驗機關辦理 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申請書乙份。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三)產品明細表乙份。 (四)產品之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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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程序向查驗機關辦理之申請案,經審查無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令 規定者,發給同意書,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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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程序展延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展延時點:原同意書有效期間前六十日內(以郵戳或查驗機關 收文日期為準)。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 1.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展延申請書乙份。 2.原同意書影本乙份。 3.產品之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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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發同意書後,報驗義務人原預先申報事項如有變更者(包括產品 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人名稱、地址、製造廠或地址等項目),應檢 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查驗機關辦理變更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原同意書影本乙份。 (三)產品資訊變更明細表乙份(一種產品填列一張)。 (四)產品之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五)其他:依變更事項,須另檢附之文件及資料如下: 1.申請人變更:已完成變更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2.申請人地址變更:已完成變更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 份。 3.原製造廠名稱變更:原製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乙份(註:若產 品改由另一家製造廠產製,則須重新申請產品資訊預先申報)。 4.原製造廠地址變更: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證明文件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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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書」者,報驗義務人 於辦理輸入產品查驗時,得免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但 查驗人員應確實核對報驗資料與同意書所載資料是否相符,且產品不 得逾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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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驗機關保留實質審查之權利,如發現報驗產品與「輸入食品及相關 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書」所載資料不符者,廢止原發給之同意書, 報驗義務人報驗產品時,須逐案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 且一年內不得再依本程序辦理預先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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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程序須檢附之申請文件或資料非中文或英文者,須再檢附中文或 英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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