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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衛生標準(1020820)
第 1 條 |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 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7 %。另以海洋斜 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 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5 %。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
第 3 條 |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最大容許量 (ppm) │ ├────────┼─────────┤ │砷 │0.2 │ ├────────┼─────────┤ │銅 │2 │ ├────────┼─────────┤ │鉛 │2 │ ├────────┼─────────┤ │鎘 │0.2 │ ├────────┼─────────┤ │汞 │0.1 │ └────────┴─────────┘ |
第 4 條 |
(刪除) |
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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