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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 |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 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 spp.) 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 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
第 3 條 |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 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
第 4 條 |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
第 5 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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