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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尚銘/高立/A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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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食品生技及保健營養科系的同學們在努力築夢踏實的過程中,彼此鼓勵,展現活力、自信、突破、卓越。The Best of the best.

部落格全站分類: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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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10:57
  •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作業程序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作業程序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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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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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10:51
  •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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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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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10:49
  • 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

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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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10:45
  •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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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10:43
  •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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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09:23
  •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
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 spp.) 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
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
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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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09:20
  •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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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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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09:02
  •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全條文900910)
 
 



   1    

一 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
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
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二種類別加以規範:
(一)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
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
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
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
表 1 第二欄所示之量。
2 液體食品標示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
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 1 第三欄
所示之量。
3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不得超過表 2 第二欄所示之量。
4 液體食品標示表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
」或「略含」時,該食品每 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
表 2 第三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或「較…少」時
,該固體 (半固體) 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
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 2 第二欄或第三
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
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維生素C、維生
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
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
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 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所含該營養
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 5 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30 公克 (實重) 做為衡量基準,其
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二欄所示之量;表 6 所
列之食品應以每 1 公克 (乾貨) 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
素 (膳食纖維除外)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二欄所示之量,方
得使用「高」、「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 3
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2 液體食品標示表 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
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 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
到或超過表 3 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 100 大卡所含該營
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四欄所示之量。
3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
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 5 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30 公克 (實重) 做為衡量基準,其
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所示之量;表 6 所
列之食品應以每 1 公克 (乾貨) 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
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
「供給」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表 4 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 液體食品標示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
「含有」時,該食品每 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 4 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 100 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 第四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時
,該固體 (半固體) 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
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第三
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
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6 表 7 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
及含有」等營養宣稱。




   2    

二 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 (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咖啡
…等) ,得以 100 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 100
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
準。




   3    

三 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
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低脂
肪○○,較一般○○低 75 %之脂肪」。




   4    

四 凡本署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素,不得
做「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5    

五 凡本署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之生理功
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 (二) 「可補充攝取之
營養宣稱」中 3 及 4 之規定。




   6    

六 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

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
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
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 第三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 液體 │
│ │100 公克 │ 100 毫升 │
├──────┼───────────┼───────────┤
│熱量 │4 大卡 │ 4 大卡 │
├──────┼───────────┼───────────┤
│脂肪 │0.5 公克 │ 0.5 公克 │
├──────┼───────────┼───────────┤
│飽和脂肪酸 │0.1 公克 │ 0.1 公克 │
├──────┼───────────┼───────────┤
│膽固醇 │5 毫克 │5 毫克 │
│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1.5│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0.7│
│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5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
│ │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
│ │10%以下) │之 10 %以下) │
├──────┼───────────┼───────────┤
│鈉 │5 毫克 │5 毫克 │
├──────┼───────────┼───────────┤
│糖 │0.5 公克 │0.5 公克 │
└──────┴───────────┴───────────┘
註: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表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
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
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液體 │
│ │100 公克 │100 毫升 │
├──────┼───────────┼───────────┤
│熱量 │ 40 大卡 │20 大卡 │
├──────┼───────────┼───────────┤
│脂肪 │ 3 公克 │1.5 公克 │
├──────┼───────────┼───────────┤
│飽和脂肪酸 │1.5 公克 │0.75 公克 │
│ │ (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 (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
│ │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
│ │以下) │以下) │
├──────┼───────────┼───────────┤
│膽固醇 │20 毫克 │10 毫克 │
│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1.5│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0.7│
│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5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
│ │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
│ │10%以下) │之 10 %以下) │
├──────┼───────────┼───────────┤
│鈉 │120 毫克 │120 毫克 │
├──────┼───────────┼───────────┤
│糖 │ 5 公克 │2.5 公克 │
└──────┴───────────┴───────────┘
註:1 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體 (半固
體) 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
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
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表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
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液體 │液體 │
│ │100 公克 │100 毫升 │100 大卡 │
├───────┼───────┼───────┼──────┤
│膳食纖維 │6 公克 │3 公克 │3 公克 │
├───────┼───────┼───────┼──────┤
│維生素 A │180 微克 │90 微克 │60 微克 │
├───────┼───────┼───────┼──────┤
│維生素 B1 │0.42 毫克 │0.21 毫克 │0.14 毫克 │
├───────┼───────┼───────┼──────┤
│維生素 B2 │0.48 毫克 │0.24 毫克 │0.16 毫克 │
├───────┼───────┼───────┼──────┤
│維生素 C │18 毫克 │9 毫克 │6 毫克 │
├───────┼───────┼───────┼──────┤
│維生素 E │3.6 毫克 │1.8 毫克 │1.2 毫克 │
├───────┼───────┼───────┼──────┤
│鈣 │240 毫克 │120 毫克 │80 毫克 │
├───────┼───────┼───────┼──────┤
│鐵 │4.5 毫克 │2.25 毫克 │1.5 毫克 │
└───────┴───────┴───────┴──────┘

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
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
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液體 │液體 │
│ │100 公克 │100 毫升 │100 大卡 │
├───────┼───────┼───────┼──────┤
│膳食纖維 │3 公克 │1.5 公克 │1.5 公克 │
├───────┼───────┼───────┼──────┤
│維生素 A │90 微克 │45 微克 │30 微克 │
├───────┼───────┼───────┼──────┤
│維生素 B1 │0.21 毫克 │0.11 毫克 │0.07 毫克 │
├───────┼───────┼───────┼──────┤
│維生素 B2 │0.24 毫克 │0.12 毫克 │0.08 毫克 │
├───────┼───────┼───────┼──────┤
│維生素 C │9 毫克 │4.5 毫克 │3 毫克 │
├───────┼───────┼───────┼──────┤
│維生素 E │1.8 毫克 │0.9 毫克 │0.6 毫克 │
├───────┼───────┼───────┼──────┤
│鈣 │120 毫克 │60 毫克 │40 毫克 │
├───────┼───────┼───────┼──────┤
│鐵 │2.25 毫克 │1.13 毫克 │0.75 毫克 │
└───────┴───────┴───────┴──────┘
註: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 (半固體
) 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
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
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表 5 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 (實重) 做為衡量基
準之食品。
┌──────────────────────────────┐
│-起司、起司粉、乳油 (Cream) 、奶精 │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醬菜類 │
│-西式烘焙食品 (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
│-中式糕餅 │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

表 6 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 1 公克 (乾貨) 做為衡量
基準之食品。
┌──────────────────────────────┐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紫菜、洋菜、│
│ 海蜇皮、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

表 7 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
給」及「含有」之食品
┌──────────────────────────────┐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
│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 (例如:仙貝、海苔捲、玉米捲、起司棒、洋│
│ 芋片、蝦味先、金牛角、玉米花及其他同類產品) │
│ 蜜餞及脫水蔬果類 (例如:無花果、木瓜絲醃漬及其他同類產品) │
│ 種子類 (例如:瓜子、葵瓜子、南瓜子、芝麻、松子及其他同類產│
│ 品) │
│ 核果類 (例如:花生、開心果、杏仁果、夏威夷豆、腰果及其他同│
│ 類產品) │
│ 豆類製品 (例如:五香豆乾、大溪豆乾、蠶豆酥、豌豆仁、土豆丁│
│ 香及其他同類產品) │
│ 水產休閒食品 (例如:魚塊、鱈魚絲、魷魚片、魷魚絲、魷魚頭、│
│ 蟳味絲、昆布、蝦片、干貝、魚刺(骨)、杏仁小魚及其他同類產品│
│ ) │
│ 其他零食類食品 │
│ │
│-汽水、可樂 │
│ │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
│ 硬糖 │
│ 軟糖類 (例如:牛奶糖、瑞士糖、棉花軟糖、咀嚼性軟糖及其他同│
│ 類產品) │
│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
│ 巧克力 │
│ 口齒芳香糖 (例如:口香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
│ 其他糖果 │
│ │
│-調味料類 │
│ 乾粉類 (例如:太白粉、蕃薯粉、麵包粉、油炸粉及其他同類產品│
│ ) │
│ 味增、豆豉 │
│ 調味油類(例如:胡麻油 (香油) 、辣油及其他同類產品) │
│ 調味醬 (用量較大) (例如:沙茶醬、蕃茄醬、甜麵醬、甜辣醬、│
│ 烤肉醬、牛排醬、醬油、宮保醬及其他同類產品) │
│ 沾醬 (用量較小) (例如:山葵醬、薑泥、辣椒醬、醬油膏、醬油│
│ 、醋 及其他同類產品) │
│ 蘑菇醬、黑胡椒醬 │
│ 義大利麵醬 │
│ 糖類 │
│ 固體 (例如:方糖、糖粉、砂糖、糖包及其他同類產品) │
│ 液體 (例如:楓糖漿、果糖糖漿、蜂蜜及其他同類產品) │
│ 鹽 │
│ 味精、鮮味劑 │
│ 蒜頭酥、紅蔥頭 │
│ 八角粒、粉狀香料 (例如:紅椒粉、花椒粉、胡椒粉、香草粉及其│
│ 他同類產品) │
│ 桂花醬 │
│ 其他調味料 │
│ │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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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08:46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全條文1010829)
本辦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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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四 201308:32
  •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
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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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2/18] 俴 誏 ? 闚 於文章「與夢想交會(53)(103年8月國考) ...」留言:
    點著裡這生以車特作定向真人上以生這上著家向 免費◎線...
  • [14/11/18] Sang-Jou Lin 於文章「從食物製備看人生道理...」留言:
    有趣......
  • [14/11/18] Sang-Jou Lin 於文章「是聰明?還是努力?...」留言:
    努力完成現在的任務巴~你不是最努力的那一位! ...
  • [14/11/18] Sang-Jou Lin 於文章「與夢想交會(48)(103年8月國考)新...」發表了一則私密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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