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 第 1 條 |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
本標準適用之魚油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成 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
| 第 3 條 |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
○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
icosapentaenoic acid,EPA) 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
cid,DHA)總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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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
| 第 5 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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