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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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查驗機關)為加速輸入食品邊
境查驗之審查時效,並有效控管輸入食品之資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以下簡稱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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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適用經衛生福利部公告輸入規定代號列屬為「F01」 或「F02
」,且產品包裝具商品條碼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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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程序預先申報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查驗機關辦理
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申請書乙份。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三)產品明細表乙份。
(四)產品之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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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程序向查驗機關辦理之申請案,經審查無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令
規定者,發給同意書,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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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程序展延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展延時點:原同意書有效期間前六十日內(以郵戳或查驗機關
收文日期為準)。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
1.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展延申請書乙份。
2.原同意書影本乙份。
3.產品之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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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發同意書後,報驗義務人原預先申報事項如有變更者(包括產品
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人名稱、地址、製造廠或地址等項目),應檢
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查驗機關辦理變更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原同意書影本乙份。
(三)產品資訊變更明細表乙份(一種產品填列一張)。
(四)產品之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五)其他:依變更事項,須另檢附之文件及資料如下:
1.申請人變更:已完成變更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2.申請人地址變更:已完成變更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
份。
3.原製造廠名稱變更:原製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乙份(註:若產
品改由另一家製造廠產製,則須重新申請產品資訊預先申報)。
4.原製造廠地址變更: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證明文件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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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書」者,報驗義務人
於辦理輸入產品查驗時,得免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但
查驗人員應確實核對報驗資料與同意書所載資料是否相符,且產品不
得逾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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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驗機關保留實質審查之權利,如發現報驗產品與「輸入食品及相關
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書」所載資料不符者,廢止原發給之同意書,
報驗義務人報驗產品時,須逐案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
且一年內不得再依本程序辦理預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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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程序須檢附之申請文件或資料非中文或英文者,須再檢附中文或
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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