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辦法

民國91年01月25日擬定本草案
民國91年02月26日第一次修正本草案
民國91年05月23日第二次修正本草案
民國91年08月3日通過會員大會本辦法
民國91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本辦法
民國92年02月13日第二次修正本辦法
民國92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正本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本學會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特定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的目的為培養優秀之體重管理專業人員,使之資格化,期能提高體重管理治療團隊之素養,並提升肥胖症醫療服務品質。

第二章 資格

第二條 凡申請本學會之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者,須符合下列各項基本資格:

一、凡本學會會員具有1年(含)以上之會員資歷,且定期繳納會費,並持有中華民國營養師証書者。
二、體重管理工作經歷
在區域醫院以上(含)擔任體重管理工作壹年以上(含)者,須提供証明文件兩份,由相關工作主管或具本會會員資格之推薦函,且經甄審委員審查通過者。
三、一年內須累積修滿由本學會認定之24個教育訓練學分者。

第三條 資格審核:

一、資格審核由甄審委員會執行,再提報理事會核准。
二、資格審核內容包括:
(一)、中華民國營養師証書
(二)、24個教育訓練學分證明
(三)、服務證明正本/在職證明
(四)、會員證明
(五)、工作評值表

第三章 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第四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只在第一屆體重管理營養師辦理一次。報名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將會在學會網站、學會會訊、營養學會會訊及營養師全聯會會訊一併公告。

第五條 參加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一律以通訊/郵寄方式報名為之。

第六條 報名參加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証件:
一、報名表
二、中華民國營養師證書影本
三、服務證明正本/在職證明
四、繳費證明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

第七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結果,由本學會以書面通知。經甄審並口試合格者,本會將發給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

第四章 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八條 經甄審通過的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且2年內須維持會員資格,否則撤銷其體重管理營養師資格。會員可於期滿後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限為3年。

第九條 申請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50小時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條 本會將在證書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申請證書展延事宜。

第十一條 申請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交下列証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繳費證明影本

第十二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學會以書面通知。如需複查以本人及一次為限,並於收到書面通知起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查之。

第十三條 本會所核發之體重管理營養師在有效期限內,如有違反任何超越營養師權責之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而被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認定議決後,自即日起撤銷其體重管理營養師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或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收取甄審費、證書費、複查費。各項費用額度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十五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或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教育學分證明等資料,將保留1年。

第十六條 有關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本辦法未規定者,得由本會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委員會研究討論並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增修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學會第一屆體重管理營養師考試委員,於首屆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舉行後即取得本會體重管理營養師資格。

第十九條 辦法於第一屆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後即自動失效。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尚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