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102年營養師公開甄選簡章
壹、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府教育局102年4月12日高市教人字第10232299000號函。
貳、甄選人員:
一、職務編號:無
二、職 稱:營養師
三、官等職等:師(三)級
四、甄選員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五、工作地點: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高雄市楠梓區翠屏路135號 )
參、公告徵才期間:自102年4月15日至102年4月24日。
肆、工作內容:
一、設計均衡午餐食譜、訂定各項食物採購規格標準、申購食材、進行午餐
成本管控並辦理食材驗收、庫存及膳後廚餘管理等。
二、督導食物製備、膳後清洗等廚房內外衛生安全管理。
三、廚工工作指派、勤惰管理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四、學校午餐作業危機處理及午餐營養教育推廣。
五、審查支援區學校午餐菜單。
六、輔導協助無營養師學校午餐供應及營養教育事宜。
七、配合支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推展相關午餐及營養教育等
行政業務。
※未詳盡事項依高雄市午餐工作手冊中「學校午餐工作職掌及人員規範」辦理。
伍、資格條件(以下條件皆需符合):
一、 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任現職未滿1年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二、 報考資格: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營養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營
養師證書者。
2、曾擔任區域級以上公私立醫院、HACCP團膳公司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等營養師工作經驗2年以上之相關服務證明;前兩項證明請該醫院或公司於開立服務證明時應加註是否為區域醫院以上等級或為HACCP認證之公司。(已離職者提出離職證明書)。
陸、報名事項:
一、 時間:102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 地點: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人事室(高雄市楠梓區翠屏路135號、07-3683018#151)
三、 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四、 應繳資料(報名書表、簡章及各項報名表件,請自行至本校網站http://www.tpjh.kh.edu.tw/old/o-931205/index-931205.htm下載)
(一)繳交報名表一份
(二)繳交證件:請檢具以下全部證件之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抽存(請均以A4紙張影印,並於影本上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依序裝訂成冊),如逾時或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1、報名表(表件一)。
2、甄選證(表件二)。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考試及格證書。
6、營養師證書。
7、曾擔任區域級以上公私立醫院、HACCP團膳公司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等營養師工作經驗2年以上之相關服務證明;前兩項證明請該醫院或公司於開立服務證明時應加註是否為區域醫院以上等級或為HACCP認證之公司。
8、切結書(表件三)。
9、委託書(表件四)(委託他人報名時,需填具委託書)
10、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女性免,無者免附)。
11、原住民身分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12、報名費:新台幣800元整。
13、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14、回郵信封乙份(貼足掛號郵資32元並自行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柒、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項。
一、初試:採筆試(測驗題佔30%、申論題佔70%),內容以營養師專業知能、食品營養、食品衛生管理、午餐業務及教育等相關範圍。筆試成績前8名,得參加複試;如第8名同分多人,或參與初試人員未達8人,皆取得複試資格。
二、複試:
(一)資訊能力實作(Excel、Word等。環境設定:Office2003,輸入法以微軟新
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其他輸入法請自備光碟),除輸入法外禁止輸入其他軟體。
(二)口試(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服務態度及營養教育宣導演示等項)
捌、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
(一)102年4月28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30時至11時止,在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上午9時20分預備鈴),另測驗題之標準答案將於教育局及學校網站公佈;並受理提出異議至當日下午2時止(表件六)。
(二)初試成績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102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於教育局及學校網站公佈,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資訊能力實作及口試):
102年5月1日(星期三)下午1時50分在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舉行(請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報到,逾當日下午1時50分者,以棄權論),受試場地當日公布於川堂。
三、複試成績於102年5月2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於教育局及學校網站公佈,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玖、成績計算:
一、參加複試人員之成績計算方式為初試(筆試)佔總成績40%,複試一(資訊能力實作)佔總成績30%、複試二(口試)佔總成績30%。
二、具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按前項初試及複試成績各加5%,惟報名時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採計。
拾、錄取方式、公告:
一、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又口試成績相同,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以上三項均同分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二、正、備取人員名單於102年5月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於教育局及學校網站公佈,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三、凡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或任一單項0分者,均不予錄取。
拾壹、本案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錄取人員名單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拾貳、其他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或自始未具資格者,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考試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教育局及學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四、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一)初試成績複查:102年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正接受初試成績複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到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人事室提出申請(表件七)並繳交複查費用100元,若複查結果符合複試資格,以增額錄取方式進入複試。
(二)複試成績複查:102年5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正接受複試成績複查。請親自向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人事室申請(表件八)。申請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繳交複查費用100元。
(三)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委託他人、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逾期(時)申請不予受理。
五、遴選人員如係現職,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仍未接獲函覆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府內機關以公文交換簽收日為準,府外機關以郵戳送達日期或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
六、所繳證件及所載資料事後經查明有偽造或不實、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消極任用資格者、或經依法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
七、政風專線:(07)07-2011819,或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聯絡人: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人事室沈主任、國小部學務處邱主任。
聯絡電話:07-3683018*151、125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
資料來源及報名表單請連結:
http://www2.tpjh.kh.edu.tw/school/web/index.php?dt=pub&pubid=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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