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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發布日期:2013-05-27】
:食品組主旨:預告廢止「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分機734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xenia26@fda.gov.tw
- 署授食字第1021301267號
- 現行辦法
- 廢止理由
-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廢止理由
為整合「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及
繼續教育辦法」、「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醫事檢驗師
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助
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
教育辦法」、「聽力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
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及「營養師執
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爰將其整併於「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辦法」草案中,故辦理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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