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第一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 

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 spp.) 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第三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monacolin K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citrinin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第五條    本標準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行。

 

資料來源: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尚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