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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
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
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
有證明文件者:
(一)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化學、食品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食品添加
物。
(二)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儀器分析
(三)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生物技
術、發酵學、應用微生物學。
(四)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農產製造學、乳
品加工學、肉品加工學、水產加工學、榖類加工學、蔬果加工學、烘焙學。
(五)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品質管制、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工廠管理、
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六)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食品乾燥學、食品脫
水學、食品機械、生物統計、食品單元操作。
(七)食品營養:包括營養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
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
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等級別

高考類科別

食品技師

 

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科學、食品科技、食品技術、食品工業、食品加工、食品衛生、食品營養、食品製造、食品工程、農業化學系農產製造組、水產食品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修習食品加工學或食品加工學實驗或食品加工學實習、農產製造學、食品化學、食品分析或食品分析實驗或食品分析實習、營養化學、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營養學、食品微生物學或食品微生物學實驗或食品微生物學實習、食品生物化學、食品品質管制、乳品加工、肉品加工學、穀類加工、食品乾燥學、食品儀器分析、食品衛生學、生物化學、食品包裝學、儀器分析、乳品學、水產加工、榖類化學及加工、肉類學、烘焙學、蔬果加工、食品添加物、食品脫水學、食品機械、食品管理學、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科學概論、食品工廠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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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一、土木工程技師;二、水利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五、測量技師;六、環境工程技師;七、都市計畫技師;八、機械工程技師;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十、造船工程技師;十一、電機工程技師;十二、電子工程技師;十三、資訊技師;十四、航空工程技師;十五、化學工程技師;十六、工業工程技師;十七、工業安全技師;十八、工礦衛生技師;十九、紡織工程技師;二十、食品技師;二一、冶金工程技師;二二、農藝技師;二三、園藝技師;二四、林業技師;二五、畜牧技師;二六、漁撈技師;二七、水產養殖技師;二八、水土保持技師;二九、採礦工程技師;三十、應用地質技師;三一、礦業安全技師;三二、交通工程技師。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四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技師法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該科技術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三年,大學畢業者四年,專科畢業者五年,有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八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  九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第  十  條  證明第七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 十 一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三款之資格,應繳驗外國該類科技師證書、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該類科技師考試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僅以學歷取得該類科技師證書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 十 二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附表一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依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第 十 三 條  應考人具有第七條或第八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分設下列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一、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水土保持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二、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三、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環境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冶金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等九類科。

 

四、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食品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等七類科。

 

前項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其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照。

 

第 十 四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 五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 十 六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技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外國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外國人繳驗技師證書暨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或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七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 八 條  (刪除)

 

第 十 九 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 二 十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照。

 

第 二十一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二十二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二十三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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