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因改造技術』(Gene Modification Techniques)
本評估方法所指『基因改造技術』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二) 『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
『基因改造生物』指生物體基因之改變,係經前述『基因改造技術』所造成,而非由於天然之交配或天然的重組所產生。
(三) 『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GMF)
利用『基因改造生物』所生產、製造之食品。
(四) 『傳統對照食品』(Conventional Counterpart)
對照的生物種/品種,其成分或產品已建立食用安全性。
(五) 『宿主』(Host)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被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核酸片段)的活細胞或生物體。
(六) 『載體』(Vector)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為了將標的基因(或核酸片段)轉移(或轉殖)入宿主,使其增殖、表現所使用的質體或病毒。
(七) 『轉移(或轉殖、或嵌入)基因(或核酸)片段』 (Transferred or Introduced or Inserted Gene [or Nuclear Acid Fragment])
任何轉移(或轉殖、或嵌入)至宿主之外源基因(或核酸片段)。
(八) 『基因產物』(Gene Products)
由『轉移(或轉殖、或嵌入)基因(或核酸片段)』所表現之任何物質。
(九) 『基因(或核酸片段)提供者』(Gene [or Nuclear Acid Fragment] Donor)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提供標的基因(或核酸片段)之生物。
(十) 『非預期效應』(Unintended Effects)
將外來基因(或核酸片段)轉移(或轉殖)至宿主的過程中,外來基因(或核酸片段)所表現的特徵可能會造成既有之生物特徵的改變或消失。
(十一) 『營養素[1]』(Nutrient)
(十二) 『營養素』係指一般之食物成分,其可提供熱量,或為生長發育及維持健康生活所需,如缺乏時會導致人體生化或生理特性產生不良變化。『改變營養組成之基因改造植物』(Recombinant-DNA Plants Modified for Nutritional or Health Benefits)
『改變營養組成之基因改造植物』係指基因改造植物可食用部位具特定性狀,此特定性狀是由於(1)導入新營養素或相關成分;(2)改變營養素或相關成分之含量或生物可利用性;(3)去除或減少不良成分(如過敏原或毒素);或(4)因上述成分之變異而改變與營養素或相關成分之交互作用造成。
(十三)『上限攝取量』(Tolerable Upper Intake Levels, Upper Levels, UL)
對絕大多數人(97-98 %)即使長期攝取也不致於產生不良影響之營養素或食物成分的每日最高攝取量。
(十四)『生物可利用性』(Bioavailability)
所攝取的營養素能被身體吸收及利用之程度。
(十五)『每日容許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食物或飲水中每天可安全攝取的特定物質量,單位為毫克/公斤體重/每天(mg / kg body weight / day)。ADI之計算是基於動物試驗中不會對動物產生危害影響的最大餵食物質量,此數值要除以一安全係數(通常是100),以考慮動物與人類間的差異(10倍以內)及人類飲食的變異(10倍以內)。
(十六)『膳食曝露評估』(Dietary Exposure Assessment)
Σ( 物質含量[毫克/公斤] × 食物攝取量[公斤/每人/每天] )
|
膳食曝露量 (毫克/公斤體重/每天) |
= |
體重(公斤/每人) |
[1] 可參考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Addition of Essential Nutrients to Foods (CAC/GL 09-1987)。
資料來源:衛生署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方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