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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102.7.16

一、  前言:

    因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如屬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完整標示;如屬散裝食品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

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鼓勵相關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揭示更多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

 

二、  「即食鮮食食品」適用範圍:係以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熱後(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鮮、調理食品。但現場烘焙()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三、  「散裝」之即食鮮食食品標示指引:

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資訊,於產品包裝上確實無誤揭示下列資訊,其標示方式併請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一)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          淨重、容量或數量。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          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等。

 

備註:「散裝」之即食鮮食食品係指符合下列三項之一且為本指引說明二適用範圍之食品:

1.  無包裝。

2.  不具啟封辨識性之簡易臨時性包裝(包裝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非以擴大銷售範圍及延長保存期限)

3.  具啟封辨識性但非密封而不具延長保存期限之包裝。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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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尚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