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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係將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由現行法規命令提昇至法律位階,凸顯其管理之重要性,並強化諮議體系之組成、議事及處理原則等規定。


鑒於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安法第17條規定,於105217日發布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以供食品業界遵循。

黃尚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