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77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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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表之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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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稱「公立或 私立教學醫院」係指曾經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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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特種考試營業師考試資格表所稱「政府機關」 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包括國營事業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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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所稱「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國內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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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所稱「實際從事 第十二條所規定之營養師工作」,係指專任左列各目工作之一: (一) 膳食營業之設計、教育及指導,其職掌包括: 1 營養需求量之計算及飲食之設計。 2 用膳人員之營業教育及指導。 3 醫事及營養工作人員之營養教育及在職訓練。 4 食品製備及服務人員之營養教育及在職訓練。 (二) 膳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其職掌包括: 1 供膳成本之計算及控制。 2 食品品質、安全衛生之管理。 3 食品製備及供膳場所、衛生之管理。 4 食品製備及服務人員之指導及管理。 (三) 膳食營養諮詢服務,其職掌包括: 營養規劃、設計及指導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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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稱:「成績 優良」,係指應考人在公私立機構服務,三年考績、考成或考核均列 乙等 (70分) 以上,且未受懲戒以上處分者。依規定無考積考成或考 核或未以分數表示者,得憑其原服務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 件,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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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年資採計以每滿十二月為一年,每滿三十天為一月,超過十五天,不 足三十天者以一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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