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衛生標準(1020820)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
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7 %。另以海洋斜
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
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5 %。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    3    條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最大容許量 (ppm)  │
├────────┼─────────┤
│砷              │0.2               │
├────────┼─────────┤
│銅              │2                 │
├────────┼─────────┤
│鉛              │2                 │
├────────┼─────────┤
│鎘              │0.2               │
├────────┼─────────┤
│汞              │0.1               │
└────────┴─────────┘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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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尚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