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全條文9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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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
    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
    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二種類別加以規範:
 (一)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
      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
      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
      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
        表 1  第二欄所示之量。
      2 液體食品標示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
        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 1 第三欄
        所示之量。
      3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不得超過表 2  第二欄所示之量。
      4 液體食品標示表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
        」或「略含」時,該食品每 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
        表 2  第三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或「較…少」時
        ,該固體 (半固體) 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
        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 2  第二欄或第三
        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
        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維生素C、維生
      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
      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
      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 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所含該營養
        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 5  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30 公克 (實重) 做為衡量基準,其
        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二欄所示之量;表 6  所
        列之食品應以每 1  公克 (乾貨) 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
        素 (膳食纖維除外)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二欄所示之量,方
        得使用「高」、「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 3
        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2 液體食品標示表 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
        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 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
        到或超過表 3  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 100  大卡所含該營
        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3  第四欄所示之量。
      3 固體 (半固體) 食品標示表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
        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 5  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30 公克 (實重) 做為衡量基準,其
        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所示之量;表 6  所
        列之食品應以每 1  公克 (乾貨) 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
        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
        「供給」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表 4  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 液體食品標示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
        「含有」時,該食品每 100  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 4  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 100  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  第四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時
        ,該固體 (半固體) 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
        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 4  第二欄、第三
        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
        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6 表 7  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
        及含有」等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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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 (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咖啡
    …等) ,得以 100  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 100
    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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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
    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低脂
    肪○○,較一般○○低 75 %之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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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凡本署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素,不得
    做「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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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凡本署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之生理功
    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 (二) 「可補充攝取之
    營養宣稱」中 3  及 4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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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

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
      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
      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  第三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  液體                │
│            │100 公克              │  100 毫升            │
├──────┼───────────┼───────────┤
│熱量        │4 大卡                │  4 大卡              │
├──────┼───────────┼───────────┤
│脂肪        │0.5 公克              │  0.5 公克            │
├──────┼───────────┼───────────┤
│飽和脂肪酸  │0.1 公克              │  0.1 公克            │
├──────┼───────────┼───────────┤
│膽固醇      │5 毫克                │5 毫克                │
│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1.5│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0.7│
│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5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
│            │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
│            │10%以下)             │之 10 %以下)         │
├──────┼───────────┼───────────┤
│鈉          │5 毫克                │5 毫克                │
├──────┼───────────┼───────────┤
│糖          │0.5 公克              │0.5 公克              │
└──────┴───────────┴───────────┘
註: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表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
    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
    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液體                  │
│            │100 公克              │100 毫升              │
├──────┼───────────┼───────────┤
│熱量        │ 40 大卡              │20  大卡              │
├──────┼───────────┼───────────┤
│脂肪        │  3 公克              │1.5 公克              │
├──────┼───────────┼───────────┤
│飽和脂肪酸  │1.5 公克              │0.75  公克            │
│            │ (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 (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
│            │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
│            │以下)                 │以下)                 │
├──────┼───────────┼───────────┤
│膽固醇      │20  毫克              │10  毫克              │
│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1.5│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0.7│
│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5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
│            │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
│            │10%以下)             │之 10 %以下)         │
├──────┼───────────┼───────────┤
│鈉          │120 毫克              │120 毫克              │
├──────┼───────────┼───────────┤
│糖          │  5 公克              │2.5 公克              │
└──────┴───────────┴───────────┘
註:1 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體 (半固
      體) 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
      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
      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表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
    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液體          │液體        │
│              │100 公克      │100 毫升      │100 大卡    │
├───────┼───────┼───────┼──────┤
│膳食纖維      │6 公克        │3 公克        │3 公克      │
├───────┼───────┼───────┼──────┤
│維生素 A      │180 微克      │90  微克      │60  微克    │
├───────┼───────┼───────┼──────┤
│維生素 B1     │0.42  毫克    │0.21  毫克    │0.14  毫克  │
├───────┼───────┼───────┼──────┤
│維生素 B2     │0.48  毫克    │0.24  毫克    │0.16  毫克  │
├───────┼───────┼───────┼──────┤
│維生素 C      │18  毫克      │9 毫克        │6 毫克      │
├───────┼───────┼───────┼──────┤
│維生素 E      │3.6 毫克      │1.8 毫克      │1.2 毫克    │
├───────┼───────┼───────┼──────┤
│鈣            │240 毫克      │120 毫克      │80  毫克    │
├───────┼───────┼───────┼──────┤
│鐵            │4.5 毫克      │2.25  毫克    │1.5 毫克    │
└───────┴───────┴───────┴──────┘

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
      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
      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
├───────┼───────┼───────┼──────┤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液體          │液體        │
│              │100 公克      │100 毫升      │100 大卡    │
├───────┼───────┼───────┼──────┤
│膳食纖維      │3 公克        │1.5 公克      │1.5 公克    │
├───────┼───────┼───────┼──────┤
│維生素 A      │90  微克      │45  微克      │30  微克    │
├───────┼───────┼───────┼──────┤
│維生素 B1     │0.21  毫克    │0.11  毫克    │0.07  毫克  │
├───────┼───────┼───────┼──────┤
│維生素 B2     │0.24  毫克    │0.12  毫克    │0.08  毫克  │
├───────┼───────┼───────┼──────┤
│維生素 C      │9 毫克        │4.5 毫克      │3 毫克      │
├───────┼───────┼───────┼──────┤
│維生素 E      │1.8 毫克      │0.9 毫克      │0.6 毫克    │
├───────┼───────┼───────┼──────┤
│鈣            │120 毫克      │60  毫克      │40  毫克    │
├───────┼───────┼───────┼──────┤
│鐵            │2.25  毫克    │1.13  毫克    │0.75  毫克  │
└───────┴───────┴───────┴──────┘
註: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 (半固體
    ) 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
    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
    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表 5  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 (實重) 做為衡量基
      準之食品。
┌──────────────────────────────┐
│-起司、起司粉、乳油 (Cream)  、奶精                        │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醬菜類                  │
│-西式烘焙食品 (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
│-中式糕餅                                                  │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

表 6  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 1  公克 (乾貨) 做為衡量
      基準之食品。
┌──────────────────────────────┐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紫菜、洋菜、│
│  海蜇皮、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

表 7  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
      給」及「含有」之食品
┌──────────────────────────────┐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
│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 (例如:仙貝、海苔捲、玉米捲、起司棒、洋│
│  芋片、蝦味先、金牛角、玉米花及其他同類產品)               │
│  蜜餞及脫水蔬果類 (例如:無花果、木瓜絲醃漬及其他同類產品) │
│  種子類 (例如:瓜子、葵瓜子、南瓜子、芝麻、松子及其他同類產│
│  品)                                                       │
│  核果類 (例如:花生、開心果、杏仁果、夏威夷豆、腰果及其他同│
│  類產品)                                                   │
│  豆類製品 (例如:五香豆乾、大溪豆乾、蠶豆酥、豌豆仁、土豆丁│
│  香及其他同類產品)                                         │
│  水產休閒食品 (例如:魚塊、鱈魚絲、魷魚片、魷魚絲、魷魚頭、│
│  蟳味絲、昆布、蝦片、干貝、魚刺(骨)、杏仁小魚及其他同類產品│
│  )                                                         │
│  其他零食類食品                                            │
│                                                            │
│-汽水、可樂                                                │
│                                                            │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
│  硬糖                                                      │
│  軟糖類 (例如:牛奶糖、瑞士糖、棉花軟糖、咀嚼性軟糖及其他同│
│  類產品)                                                   │
│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
│  巧克力                                                    │
│  口齒芳香糖  (例如:口香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
│  其他糖果                                                  │
│                                                            │
│-調味料類                                                  │
│  乾粉類 (例如:太白粉、蕃薯粉、麵包粉、油炸粉及其他同類產品│
│  )                                                         │
│  味增、豆豉                                                │
│  調味油類(例如:胡麻油 (香油) 、辣油及其他同類產品)        │
│  調味醬 (用量較大)  (例如:沙茶醬、蕃茄醬、甜麵醬、甜辣醬、│
│  烤肉醬、牛排醬、醬油、宮保醬及其他同類產品)               │
│  沾醬 (用量較小)  (例如:山葵醬、薑泥、辣椒醬、醬油膏、醬油│
│  、醋 及其他同類產品)                                      │
│  蘑菇醬、黑胡椒醬                                          │
│  義大利麵醬                                                │
│  糖類                                                      │
│      固體 (例如:方糖、糖粉、砂糖、糖包及其他同類產品)     │
│      液體 (例如:楓糖漿、果糖糖漿、蜂蜜及其他同類產品)     │
│  鹽                                                        │
│  味精、鮮味劑                                              │
│  蒜頭酥、紅蔥頭                                            │
│  八角粒、粉狀香料 (例如:紅椒粉、花椒粉、胡椒粉、香草粉及其│
│  他同類產品)                                               │
│  桂花醬                                                    │
│  其他調味料                                                │
│                                                            │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

 

中華民國102910
部授食字第1021350368

主  旨: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之法律授權依據。

部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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