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腸激躁症是依據「Roma Criteria III」為診斷標準,

在三個月內每個月至少有三天連續或反覆

出現腹部不適的症狀,並合併下列症狀中的二至三項:

I.腹部不適或疼痛於解便後緩解 

II.
腹部不適或疼痛且解便頻率改變(每天三次以上或每週少於三次)

III.
腹部不適或疼痛且糞便形態改變(硬塊、稀軟便/水便、不成形、顆粒狀)
符合二至三項並無其他血便、發燒等情形發生,則可診斷為大腸激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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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尚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